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