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