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 第三十四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