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