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