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引用法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