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五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