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