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