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