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