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