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