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