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