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