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