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