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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第五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第五十六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 第五十八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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