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