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 第二章 康复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康复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