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3年内,当事人缴纳本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费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并由国家林业局批准,可以减缴或者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