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一件品种权申请包括二个以上品种权申请的,在实质审查前,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申请未进行分案修正或者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放弃。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