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品种权申请和办理其他品种权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