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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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