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 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文件中说明,品种保护办公室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按保密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需要保密而申请人未注明的,仍按保密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