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第六章 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期限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期限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和办理的其他手续,应当由申请人、品种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由代理机构盖章。请求变更培育人姓名、品种权申请人和品种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代理机构的名称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