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第六章 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期限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期限 第四十三条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科学技术术语和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学技术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明文件。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