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未经品种保护办公室批准,申请人在品种权授予前不得修改申请文件的下列内容:
申请品种的名称、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名称、来源以及申请品种的育种方法;
申请品种的最早销售时间;
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内容。
品种权申请文件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申请品种的名称、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名称、来源以及申请品种的育种方法;
申请品种的最早销售时间;
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内容。
品种权申请文件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