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审查和复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品种权申请或者品种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审查人员的回避由品种保护办公室决定,复审人员的回避由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主任决定。
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品种权申请或者品种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审查人员的回避由品种保护办公室决定,复审人员的回避由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主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