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在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品种权申请12个月内,又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依照该国或组织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请求品种保护办公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