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除法律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对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实施下列行为:

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

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出口;

为实施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进行储存。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的,应当得到品种权人的许可;但是,品种权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除外。

对下列品种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得到授权品种的品种权人的许可:

授权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但该授权品种本身不是实质性派生品种;

与授权品种相比,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明显区别的品种;

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