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裁决。

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品种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