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育种,单位与完成育种的个人对品种权的申请权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品种权的申请权归属;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