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 第三十一条 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