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