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对不符合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