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