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