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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四条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第三十五条 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第三十七条 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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