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