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