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