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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四条 森林法所称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 第二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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