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四条 森林法所称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