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