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植树造林、爱林护林,是全国人民的光荣义务和权利。各地都要在每年植树节和各个适宜植树的时候,组织广大群众植树造林。

各级革命委员会要经常开展爱林护林宣传教育,发动广大群众保护森林和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