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森林采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用材林,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合理采伐,保证作业质量。

防护林和环境保护林、风景林、母树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任何性质的采伐。

违反上述规定的,林业部门有权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