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二章 森林管理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森林管理 第九条 国家检察机关,在林区县的林业部门、国营林业局和重点国营林场,各委任一至三名不脱产的林业检察员,负责检察国家林业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林业检察员的职责范围,由国家检察机关统一规定。 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