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